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十八条已修改佩戴红十字标志执行人道主义救助任务的人员,有优先使用公用通讯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权利。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执行救灾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车辆免缴通行费。县级以上红十字会配备的标有红十字标志的救灾救助专用交通工具,享受有关优惠的规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