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打击报复或者陷害、诬告检举人、证明人、资料提供人和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