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

(二)有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两年以上驾驶资历;

(三)男五十五周岁以下,女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经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职业培训并取得营运性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

(五)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