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