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学校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收费的,由财政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