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第七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建筑工程应当按国家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损坏,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后的工程质量应当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认可。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