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发包单位不得将一个工程的勘察、设计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也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施工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