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执行防洪规划的;(二)截留、挤占、挪用防汛资金和物资的;(三)违法批准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建筑物的;(四)不执行防汛抢险指令的;(五)违反防汛纪律的;(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27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