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投入外,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省、市、县财政分级承担。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受洪水威胁地区的油田、管道、铁路、公路、矿山、电力、电信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兴建防洪自保工程,防洪自保工程应当符合防洪规划要求。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