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五章 防洪抗洪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发生洪涝灾害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救灾工作,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复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以及水毁工程设施修复等工作。水毁防洪工程设施的修复,应当优先列入有关部门的年度建设计划。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2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