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行洪堤、江心洲圈堤和外滩圩堤的堤顶高程应当符合防洪规划和行洪要求,不得加高。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