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章 治理与保护第十二条已修改防洪工程的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湖泊、水库等水管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采伐护堤护岸林木,须经河道、湖泊、水库等管理机构同意,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按规定完成更新补种任务,确保成活。护堤护岸林木的抚育、更新采伐和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国家规定免交育林基金。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