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入森林公园从事教学、科研、考察、采集标本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开展影视拍摄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未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