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相关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标准、价格、注意事项等信息;

(二)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服务和旅游经营者;

(三)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四)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获取相关合同文本以及旅游过程中相关的发票等支付凭证;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六)人身、财产遇有危险时,请求救助和保护;

(七)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依法获得赔偿;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学生、现役军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