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六章 旅游经营服务第三十九条有效鼓励旅行社、酒店、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区、农家乐等旅游经营者参加相关的质量标准等级评定。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称谓和标识从事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