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五章 特色旅游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发展养生养老旅游,开发民族医药、特色医疗、疗养康复等旅游项目。利用民族医药资源开展旅游经营的,应当保持、传承民族医药的传统用法。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