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和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组织到自治区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从事旅游促进、旅游资源保护开发、旅游经营服务、旅游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