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促进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当地旅游业发展特点,培养和引进旅游专业人才,提升旅游管理和服务水平。自治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导游人员的管理和评价制度,建立导游人员劳动报酬集体协商制度和指导性标准,加强导游人员执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培训。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