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综合协调、公共服务、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旅游业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