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在旅游景区内从事旅游商品销售等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旅游景区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旅游景区内摆摊、设点和出租景观,不得尾随、纠缠、胁迫、欺骗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