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旅游景区内从事旅游商品销售等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旅游景区的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旅游景区内摆摊、设点和出租景观,不得尾随、纠缠、胁迫、欺骗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