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第十条有效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项目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产、生活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对旅游资源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听取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