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主要由职工股份构成,职工股东共同劳动,民主管理,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依法设立的法人经济组织。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