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规划和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 鼓励集体和个人选育农作物新品种。 第十二条 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应当加强育种基础理论及其应用技术的研究,用以指导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第十三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品种审定、认定标准和办法及区域试验管理办法; (二)组织品种预备试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三)审定、认定品种; (四)推荐参加全国区域试验的和需要国家审定的新品种; (五)对审定、认定通过的新品种进行登记、编号、命名、公布和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 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农业事业费预算。 参加预备实验、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的品种,申请单位应缴纳试验补助费,其费用标准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市(地)设立农作物品种评审小组,负责品种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十六条 经营和推广的农作物品种,应当经过审定、认定。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已申报审定、认定的品种,应当于一年内完成审定、认定工作。 未经审定、认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不得生产、经营、推广、报奖和作广告。 第十七条 农作物种子技术的专利保护和技术转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技术转让的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