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废止

为加强对农作物种子工作的管理,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种子,是指用于粮、棉、油、菜、麻、瓜果、绿肥、花卉和牧草等农作物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农作物种子工作。市(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工作。 第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公司是种子生产经营的主渠道,负责按计划生产供应良种。 第六条 鼓励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采用良种。 第七条 在农作物种子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