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说明。

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报告除前款规定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情况。

法规性决定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