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
(三)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四)实施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中期评估情况;
(五)市本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
(六)市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七)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
(八)重大民生工程实施情况;
(九)重大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工程实施情况,重大环境事件发生和处理情况;
(十)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
(十一)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情况;
(十二)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和批准任命的人员重大违法违纪处理情况;
(十三)决定本市与国内外缔结友好城市关系,授予国内外友好人士荣誉市民称号;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规性决定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