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方式实施监督:(一)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的;(二)对市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议、决定不执行或者审议意见、意见、建议不研究处理的;(三)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意见、建议研究处理情况的。法规性决定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