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