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