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单位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用于奖励,并在成果转让费到帐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转化成功获利之日起连续三至五年内,从转化所得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用于奖励,并每半年或者一年结算支付一次。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上述奖励可以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该持股人或者出资者依据所持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在前款所列的奖励中,该项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和科技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