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除享受独生子女家庭优待外,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2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