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单位管理、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2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