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生育调节第十四条已修改再婚(不含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2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