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