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大兴安岭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黑龙江呼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局)具体负责保护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规划以及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保护保护区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及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四)保存、拯救、增殖珍贵稀有生物物种,建立自然资源档案;
(五)开展保护区宣传教育活动,建立科普示范基地;
(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办理入区手续,负责对入区人员的管理和指导;
(七)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教学、生态环境监测和参观、考察、旅游等项活动;
(八)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