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保护区设立公安机构,行政上受保护区管理局领导,业务上受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机关指导和监督。其职责是:保护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国家财产,维护保护区内的社会治安,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的案件。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