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第三条已修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各级计划、财政、工商、教育、卫生、建设、民族、残联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发展工作。农垦、森工、铁路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体育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体育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6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