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的主管部门。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运输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农机、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