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搬运装卸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托运人匿报、错报货物质量、性质或在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造成搬运装卸机具、设备损坏或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造成托运人货物损失的,搬运装卸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