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边境旅游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境外旅游地区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边境旅游双方联席会议制度。

口岸联检部门应当为边境旅游活动提供便捷服务。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