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与配置第八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流域、区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江河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内跨行政区域的江河径流调蓄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后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有调蓄功能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蓄水和泄水。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