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加强防治水土流失和水资源保护工作,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