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章 节约用水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水投入专项资金,从水资源费和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水费等收费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节水管理专项资金。通过节水专项奖励、财政补贴或者制定相应的政策支持节水技术发展。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