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工业污水、城乡居民生活污水应当按照排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畜禽养殖和农副产品加工单位产生的废水、污水未经处理达标,不得直接排入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