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开采地下水应当在水资源评价的基础上,实行统一规划,科学利用。开采地下水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可开采总量、井点布局和取水层次的要求,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发生。造成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充分利用雨洪资源和处理回用的污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