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鼓励获得取水权的单位和个人,通过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和改革工艺等节水措施节约水资源,并依法逐步进行水的使用权有偿转让。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