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项目法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前,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再办理申请取水许可手续。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