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应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