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应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