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与改造第二十四条有效管制、缓刑、假释、监(所)外执行等人员的考察、监督和改造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劳改、劳教单位和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配合,人民检察院负责依法检察监督。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