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依照《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济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执行,扬尘污染防治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