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条例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